歐盟制定電池及蓄電池生產商的注冊規定
來源:網絡來源 日期:2009-9-15 作者:未知 點擊:
歐盟《官方公報》于2009年8月8日刊登歐洲委員會第2009/603/EC號決議,制定電池及蓄電池生產商的注冊規定。
先前,關于電池及蓄電池的第2006/66/EC號決議已規定這類產品的生產商必須注冊,不過為了避免對生產商構成不必要的負擔,歐委會認為有需要制定適用于整個歐盟的程序規定。資料披露要求應予闡明,不應與生產商可能亦須遵循的其他注冊程序要求重疊。
根據電池法,“生產商”是指某成員國中,首次以專業形式把電池或蓄電池(包括裝置在電器或汽車里的電池或蓄電池)推出該成員國境內市場的任何人。因此,「生產商」亦包括每個成員國境內的電池進口商。
歐委會第2009/603/EC號決議列出以下主要規定:注冊應以紙張或電子形式于成員國當局或認可注冊機構辦理,并可以是另一個注冊程序的一部分;生產商只須在他們首次以專業形式在市場提供電池或蓄電池的成員國注冊一次;決議附件列出須予披露的資料,包括生產商名稱及地址、生產商推出市場的電池及蓄電池類別(手提、工業用或汽車用);說明生產商如何履行責任的資料。
注冊費須按成本及比例計算;當生產商不再是成員國內的生產商時,須取消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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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關于電池及蓄電池的第2006/66/EC號決議已規定這類產品的生產商必須注冊,不過為了避免對生產商構成不必要的負擔,歐委會認為有需要制定適用于整個歐盟的程序規定。資料披露要求應予闡明,不應與生產商可能亦須遵循的其他注冊程序要求重疊。
根據電池法,“生產商”是指某成員國中,首次以專業形式把電池或蓄電池(包括裝置在電器或汽車里的電池或蓄電池)推出該成員國境內市場的任何人。因此,「生產商」亦包括每個成員國境內的電池進口商。
歐委會第2009/603/EC號決議列出以下主要規定:注冊應以紙張或電子形式于成員國當局或認可注冊機構辦理,并可以是另一個注冊程序的一部分;生產商只須在他們首次以專業形式在市場提供電池或蓄電池的成員國注冊一次;決議附件列出須予披露的資料,包括生產商名稱及地址、生產商推出市場的電池及蓄電池類別(手提、工業用或汽車用);說明生產商如何履行責任的資料。
注冊費須按成本及比例計算;當生產商不再是成員國內的生產商時,須取消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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