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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窩電話用鋰離子電池總規范
來源:網絡來源 日期:2011-5-6 作者:全球電池網 點擊: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發布
    第 1 頁 共 11 頁
    GB/T 18287—2000
       前 言
    本規范參考 GB/T 15844.2—1995 《移動通信調頻無線電話機環境要求和試驗方法》 SJ/T 、 11194—1998《移動通信手持機電池(鋰離子電池)規范》、YD/T 856—1996《移動通信手持 、 機電源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等標準編寫。本規范能夠滿足蜂窩電話對電池的技術性能和環 境使用的要求,有利于指導生產、控制產品質量、規范市場;有利于適應國際貿易和與國際 接軌,將近更好地促進蜂窩電話用電池的發展。 本規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提出。 本規范由中國電子技術標準化研究所制定 本規范由國家高技術新型儲能材料工程開發中心、知己集團有限公司、世界通集團有限 公司、摩托羅拉(中國)電子有限公司、廣州三聯電子移動通訊發展中心、上海友申電氣有 限公司起草。 本規范參加起草的單位有:華訊傳通(集團)有限公司、福建飛毛腿集團有限公司、天 津力神電池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泉州恒訊電子有限公司、珠海市雷鳴達通訊技術發展有限公 司、廣州摩登王電訊有限公司、瑞侃電子(上海)有限公司、惠州超霸貿易有限公司、天津 藍天三洋電源有限公司、泉州立信電子有限公司、深圳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廣東佳力信 團公司、廣州日用電器檢測所、廣州擎天實業有限公司電工分公司、哈爾濱精鑫膠粘劑有限 責任公司、珠海利紳通信設備有限公司、哈爾濱光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域高通訊、廣東耐 力寶電業有限公司、廣州移動通信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上海電話機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北京市電子產品質量檢測中心和國家輕工局通信室。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毛立彩、單忠強、李庭光、王渤、劉愛民、柳榮馳、李永黎、陳迂。
    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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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18287—2000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標 準
    蜂窩電話用鋰離子電池總規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of lithium-ion battery for cellular phone
    GB/T 18287—2000
    1、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蜂窩電話用鋰離子電池的定義、要求、測試方法、質量評定程序及標志、包 裝、運輸、貯存。 本規范適用于蜂窩電話用鋰離子電池(以下簡稱電池)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規范中引用面構成為本規范的條文。本規范出版時, 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規范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 的可能性。 GB 191—1990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2828—1987 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批的檢查) GB/T 2829—1987 周期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生產過程穩定性的檢查) GB/T 2900.1—1988 蓄電池名詞術語(eqv IEC 60486:1986)
    3、定義
    本規范采用 GB/T 2900.11 中規定的術語和下列定義。 3.1 蜂窩電話用鋰離子電池 Lithiumion battery for cellular phone 指由一只或多只鋰離子單體蓄電池用附件組合成的,用于蜂窩電話的電池。 3.2 充電限制電壓 limited charge voltage 按生產廠規定,電池由恒流充電轉入恒壓充電時的電壓值。 3.3 額定容量 rated capacity 生產廠標明的電池容量,指電池在環境溫度為 20℃±5℃條件下,以 5h 率放電至終止 。 電壓時所應提供的電量,用 C5 表示,單位為 Ah(安培小時)或 mAh(毫安小時) 3.4 標稱電壓 nominal voltage 用以表示電池電壓的近似值。 3.5 終止電壓 cut-off voltage 規定放電終止時電池的負載電壓, 其值為 n×2. (鋰離子單體電池的串聯只數用 75v “n” 表示,下同) 。
    4、要求
    4.1 外觀 a)電池外表面應清潔,無機械損傷,觸點無銹蝕; b)電池表面應有必須的產品標識(見 7.1) ; c)與蜂窩電話或模擬裝置配合,開機應工作正常,鎖扣可靠。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2000—12—28 批準 2001—07—01 實施 第 4 頁 共 11 頁
    GB/T 18287—2000
    4.2 20℃放電性能 4.2.1 0.2C5A 放電性能 電池按 5.3.2.3 規定進行放電,放電時間應不低于 5h。 4.2.2 1C5A 放電性能 電池按 5.3.2.4 規定進行放電,放電時間應不低于 51min。 4.3 高溫性能 電池在 55℃±2℃下按 5.3.3 規定進行放電,放電時間應不低于 51min,電池外觀應 無變形、無爆裂。 4.4 低溫性能 電池在—20℃±2℃下按 5.3.4 規定進行放電,放電時間應不低于 3h,電池外觀應無 變形、無爆裂。 對聚合物鋰離子電池,電池在—10℃±2℃下按 5.3.5 規定進行放電,放電時間應不 低于 3.5h,電池外觀應無變形、無爆裂。 4.5 荷電保持能力 電池按 5.3.5 規定進行試驗,放電時間應不低于 4.25h。 4.6 循環壽命 電池按 5.3.6 規定進行試驗,循環壽命應不低于 300 次。 4.7 環境適應性 4.7.1 恒定濕熱性能 電池按 5.3.7.1 規定進行試驗后,電池外觀應無明顯變形、銹蝕、冒煙或爆炸,放 電時間應不低于 36min 4.7.2 振動 電池按 5.3.7.2 規定進行試驗,電池外觀應無明顯損傷、漏液、冒煙或爆炸,電池 電壓應不低于 nⅩ3.6V。 4.7.3 碰撞 電池按 5.3.7.3 規定進行試驗,電池外觀應無明顯損傷、漏液、冒煙或爆炸,電池 電壓應不低于 nX3.6V 4.7.4 自由跌落 電池按 5.3.7.4 規定進行試驗,電池應不漏液、不冒煙、不爆炸,能插入蜂窩電話, 鎖扣可靠;放電時間應不低于 51min。 4.8 安全保護性能 4.8.1 過充電保護 電池按 5.3.8.1 規定進行試驗,電池應不爆炸、不起火、不冒煙或漏液。 4.8.2 過放電保護 電池按 5.3.8.2 規定進行試驗,電池應不爆炸、不起火、不冒煙或漏液。 4.8.3 短路保護 電池按 5. .3.8.3 規定進行試驗,電池應不爆炸、不起火、不冒煙或漏液;瞬時充 電后,電池電壓應不小于 nx3.6V。 4.9 電池安全要求 本項要求是模擬電池誤用或濫用情況下可能發生的安全性問題。 4.9.1 重物沖擊 電池按 5.3.9.1 規定進行試驗,應不起火、不爆炸。 4.9.2 熱沖擊 電池按 5.3.9.2 規定進行試驗,應不起火、不爆炸。 第 5 頁 共 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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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3 過充電 電池按 5.3.9.3 規定進行試驗,應不起火、不爆炸。 4.9.4 短路 電池按 5.3.9.4 規定進行試驗,應不起火、不爆炸,電池的外部溫度不得高于 150 ℃。 4.10 貯存 電池貯存 12 個月,經完全充電后,0.2C5A 放電時間 不小于 4h。
    5
    測試方法
    5.1 測試條件 除非另有規定,本規范中各項試驗應在試驗的標準大氣條件下進行: 溫度:15℃——35℃; 相對溫度:45%——75%; 大氣壓力:86kPa——106kPa。 5.2 測量儀表與設備要求 5.2.1 測量電壓的儀表準確度應不低于 0.5 級,內阻應不小于 10kΩ/V。 5.2.2 測量電流的儀表準確度應不低于 0.5 級。 5.2.3 測量時間用的儀表準確度不低于±0.1%。 5.2.4 測量溫度的儀表準確度應不低于±0.5℃ 5.2.5 恒流源的電流恒定可調,在充電或放電過程中,其電流變化應在±1%范圍內。 5.2.6 恒壓源電壓可調,其電壓變化范圍為±0.5%。 5.3 試驗方法 5.3.1 外觀 用目測法檢查被測電池的外觀, 并檢查電池與蜂窩電話或模擬裝置配合情況, 應符合 4. 1 的規定。 5.3.2 20℃放電性能 5.3.2.1 預循環 當電池端電壓達到充電限制電壓后, 在環境溫度 20℃±5℃的條件下, 0. 5A 充電, 以 2C 擱置 0.5h——1h,再以 0.2C5A 電流放電到終止電壓。 5.3.2.2 充電制式 電池可采用下列制式之一進行充電: a)在環境溫度 20℃±5℃的條件下,以 0.2C5A 充電,當電池端電壓達到充電限制電壓 時,改為恒壓充電,直到充電電流小于或等于 0.01C5A,最長充電時間不大于 8h, 停止充電。此充電制式為檢驗的仲裁充電制式。 b)在環境溫度 20℃±5℃的條件下,以 1C5A 充電, 當電池端電壓達到充電限制電壓時, 改為恒壓充電,直到充電電流小于或等于 0.01C5A,最長充電時間不大于 8h,停止 充電。 5.3.2.3 0.2C5A 放電性能 電池按 5.3.2.2 規定充電后擱置 0.5h——1h,在 20℃±5℃的溫度下以 0.2C5A 電 流放電到終止電壓。 上述試驗可以重復循環 5 次,當有一次循環的電池容量符合 4.2.1 的規定時,試驗 即可停止。 5.3.2.4 1C5A 放電性能 電池按 5.3.2.2 規定充電后擱置 0.5h——1h,在 20℃±5℃的溫度下以 1C5A 電流 第 6 頁 共 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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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電到終止電壓,電池的放電時間應符合 4.2.2 的規定。 5.3.3 高溫性能 電池按 5.3.2.2 規定充電結束后,將電池放入 55℃±2℃的高溫箱中恒溫 2h,然后 以 1C5A 電流放電至終止電壓,放電時間 應符合 4.3 的規定。該試驗結束后,將電池 取出在環境溫度 20℃±5℃的條件下擱置 2h, 然后目測電池外觀, 應符合 4. 的規定。 3 5.3.4 低溫性能 電池按 5.3.2.2 規定充電結束后,將電池放入一 20℃±2℃的低溫箱中恒溫 16h— —24h 后,以 0.2C5A 電流放電至終止電壓,放電時間應符合 4.4 的規定。該試驗結 束后,將電池取出在環境溫度 20℃±5℃的條件下擱置 2h,然后目測電池外觀,應符 合 4.4 的規定。 對聚合物鋰離子電池,電池按 5.3.2.2 規定充電結束后,將電池放入一 10℃±2℃ 的低溫箱中恒溫 16h——24h 后, 0. 5A 電流放電至終止電壓, 以 2C 放電時間應符合 4. 4 的規定。該試驗結束后,將電池取出在環境溫度 20℃±5℃的條件下擱置 2h,然后目 測電池外觀,應符合 4.4 的規定。 5.3.5 荷電保持能力 電池按 5.3.2.2 規定充電結束后,在環境溫度為 20℃±5℃條件下,將電池開路擱 置 28d,再以 0.2C5A 電流進行放電至終止電壓,其放電時間應符合 4.5 的規定。 5.3.6 循環壽命 5.3.6.1 電池循環壽命試驗應在環境溫度 20℃±5℃的條件下進行。 5.3.6.2 在環境溫度 20℃±5℃的條件下,以 1C5A 充電,當電池端電壓達到充電限制電壓 時,改為恒壓充電,直到充電電流小于或等于 20mA,停止充電擱置 0.5h——1h,然 后以 1C5A 電流放電至終止電壓,放電結束后,擱置 0.5h∽1h 再進行下一個充放電循 環, 直至連續兩次放電時間小于 36min, 則認為壽命終止。 電池的循環壽命應符合 4. 6 規定。 5.3.7 環境適應性 5.3.7.1 恒定濕熱性能 電池按 5.3.2.2 規定充電結束后,將電池放入 40℃±℃,相對溫度為 90%——95% 的恒溫恒濕箱中擱置 48h 后,將電池取出在環境溫度 20℃±5℃的條件下擱置 2h,目 測電池外觀,應符合 4.7.1 的規定;再以 1C5A 電流放電至終止電壓,放電時間符合 4.7.1 的規定。 5.3.7.2 振動 電池按 5.3.2.2 規定充電結束后,將電池直接安裝或通過夾具安裝在振動臺的臺面 上,按下面的振動頻率和對應的振幅調整好試驗設備,X、Y、Z 三個方向每個方向上 從 10Hz——55Hz 循環掃頻振動 30min,掃頻速率為 1Oc/min; 振動頻率:10Hz——30Hz 位移幅值(單振幅)0.38min 振動頻率:30Hz——55Hz 位移幅值(單振幅)0.19min 振動結束后電池外觀及電池電壓應符合 4.7.2 的規定。 5.3.7.3 碰撞 電池按 5.3.7.2 規定試驗結束后,將電池平均按 X、Y、Z 三個互相垂直軸向直接或 通過夾具堅固在臺面上,按下述要求調好加速度、脈沖持續時間,進行碰撞試驗。 脈沖峰值加速度 每分鐘碰撞次數 脈沖持續時間 100m/s2 40——80 16ms 第 7 頁 共 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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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碰撞次數 1000±10 碰撞結束后將電池自實驗臺取下,電池外觀及電池電壓應符合 4.7.3 的規定。 5.3.7.4 自由跌落 電池按 5.3.7.3 規定試驗結束后,將電池樣品由高度(最低點高度)為 1000mm 的 位置自由跌落到置于水泥地面上的 18mm——20mm 厚的硬木板上,從 X、Y、Z 正負 方向(六個方向)每個方向自由跌落 1 次。 自由跌落結束后,將電池以 1C5A 電流放電至終止電壓。然后按 5.3.2.4 規定進行 充放電循環,至放電時間符合 4.7.4 的規定,即可終止充放電循環,充放電循環次 數應不多于 3 次。 5.3.8 安全保護性能 5.3.8.1 過充電保護 電池按 5.3.2.2 規定充電結束后,用恒流恒壓源持續給電池加載 8h,恒流恒壓源 電壓設定為 2 倍標稱電壓,電流設定為 2C5A 的外接電流,電池應符合 4.8.1 規定 的要求。 5.3.8.2 過放電保護 電池在環境溫度 20℃±5℃的條件下,以 0.2C5A 放電至終止電壓后,外接(30*n) Ω負載放電 24h,電池應符合 4.8.2 規定的要求。 5.3.8.3 短路保護 電池按 5. 2. 規定充電之后, 3. 2 將正負極用 0. 1Ω電阻器短路 1h, 電池應符合 4. 3 8. 規定的要求。 將正負極斷開, 電池以 1C5A 電流瞬時充電 5s 后用電壓表測量電池電壓, 應符合 4. 3 8. 規定的要求。 注:以上安全性能試驗應在有保護措施的條件下進行。 5.3.9 電池安全要求 所用的鋰離子單體電池若已通過安全認證或能提供制造廠進行下述四項安全試驗的報 告,則不進行本條規定的試驗。 下述試驗應在有強制排風條件、及防爆措施的裝置內進行。在試驗前所有電池都要按 5.3.2.2 規定充電,并擱置 24h 后,再進行以下試驗。 5.3.9.1 重物沖擊 電池放置于沖擊臺上,將 10kg 重垂直 1m 高度自由落下,沖擊已固定在夾具中的電池 (電池的面積最大的面應與臺面垂直) 電池允許發生變形, , 但應符合 4. 1 的要求。 9. 5.3.9.2 熱沖擊 電池放置于熱箱中,溫度以(5℃±2℃)/min 的速率至 150℃±2℃并保溫 30min,電 池應符合 4.9.2 的要求。 5.3.9.3 過充電 本項試驗應在拆除電池外保護線路后進行。 將接有熱電偶的電池置于通風櫥中連接正負極于一恒流恒壓電源,調節電流至 3C5A、 電壓為 n×10V,然后對電池以 3C5A 充電,直到電池電壓為 n×4.3V,電流降到接近到 0A。試驗過程中監視電池溫度變化,當電池溫度下降到比峰值低約 10℃時,結束試驗。 電池應符合 4.9.4 規定。 5.3.10 貯存 進行貯存試驗的電池應選自生產日期到試驗日期不足 3 個月的電池,電池貯存前應按 5.3.2.2 規定的制式給電池充入 40%——50%的容量,然后在環境溫度 20℃±5℃, 相對濕度 45%——85%的環境中貯存。貯存期滿后,電池按 5.3.2.2 進行充放電, 第 8 頁 共 11 頁
    GB/T 18287—2000
    放電時間應符合 4.10 規定。
    6 質量評定程序
    檢驗分類 本規范規定的檢驗分為: a)鑒定檢驗; b)質量一致性檢驗。 6.2 鑒定檢驗 鑒定檢驗一般在產品設計定型和生產定型時進行,但在產品的主要設計、工藝、元器件 及材料有重大改變,影響產品的重要性能,使原來的鑒定結論不再有效時,也應進行鑒 定檢驗。 表 1 鑒定檢驗 測試方法 允許不合 組號 檢驗項目 要求章條號 樣品數量 章條號 格電池數 外觀 4.1 5.3.1 24 1 4.2.1 5.3.2.3 0.2C5A 放電性能 1C5A 放電性能 4.2.2 5.3.2.4 2 3 高溫性能 4.3 5.3.3 3 4 低溫性能 荷電保持能力 恒定溫熱性能 振動 環境適應性 碰撞 自由跌落 過充電性能 安全保護性 過放電保護性能 能 短路保護性能 重物沖擊 熱沖擊 電池安全要 過充電 求 短路 4.4 4.5 4.7.1 4.7.2 4.7.3 4.7.4 4.8.1 4.8.2 4.8.3 4.9.1 4.9.2 4.9.3 4.9.4 5.3.4 5.3.5 5.3.7.1 5.3.7.2 5.3.7.3 5.3.7.4 5.3.8.1 5.3.8.2 5.3.8.3 5.3.9.1 5.3.9.2 5.3.9.3 5.3.9.4 3 3 0 3 3 3 31) 32) 6.1
    5
    6
    7 循環壽命 4.6 5.3.6 3 8 貯存 4.10 5.3.10 3 1)指進行完第 2 組試驗的電池。 2)指進行完第 5 組試驗的電池。 6.2.1 抽樣方案 鑒定檢驗的樣品是使用與正常生產相同的材料、設備和工藝生產并隨機抽取的,樣品數 量見表 1。 6.2.2 檢驗項目 鑒定檢驗項目、順序及分組按表 1 規定。 6.2.3 判定規則 第 9 頁 共 11 頁
    GB/T 18287—2000
    當所有檢驗項目均滿足規定時,則判為鑒定檢驗合格。如果任何一個檢驗項目不符合規 定的要求時,應暫停檢驗,生產方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分析,找出不合格原因并采取糾 正措施后,可繼續進行檢驗。若重新檢驗合格,則仍判鑒定檢驗合格;若重新檢驗仍 有某個項目不符合規定的要求,則判定鑒定檢驗不合格。 6.3 質量一致性檢驗 電池組的質量一致性檢驗分逐批檢驗和周期檢驗,用以判定產品生產過程中能否合格 保證產品質量的持續穩定。 6.3.1 逐批檢驗 6.3.1.1 供檢驗的樣品在交驗的產品中隨機抽取,采用 GB/T2828 正常檢驗一次抽樣方案, 檢驗項目、要求、測試方法、檢查水平(IL)及合格質量水平(AQL)按表 2 規定。 表 2 逐批檢驗 組號 檢驗項目 要求章條號 測試方法章條號 IL AQL 1 外觀 4.1 5.3.1 Ⅱ 4.0 0.2C5A 放電性能 4.2.1 5.3.2.3 2 S-3 2.5 1C5A 放電性能 4.2.2 5.3.2.4 6.3.1.2 逐批檢驗后,按 GB/T2828—1987 中 4.12 規定對產品批進行處置。 6.3.2 周期檢驗 6.3.2.1 周期檢驗的樣品在逐批檢驗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取,采用 GB/T2829 的一次抽樣 方案,檢驗項目、順序及分組、要求、測試方法、抽樣周期、判別水平(DL) 、不 合格質量水平(RQL)及判定數組(Ac 、Re)按表 3 規定。 表 3 周期檢驗 測試方法 組號 檢驗項目 要求章條號 抽樣周期 DL RQL(Ac Re) 章條號 高溫性能 4.3 5.3.3 1 90d 20(0 1) 低溫性能 4.4 5.3.4 2 荷電保持能力 4.5 5.3.5 恒定濕熱性能 4.7.1 5. 7. 3. 1 環境適 振動 4.7.2 5. 7. 3. 2 3 15(0 1) 應性 碰撞 4.7.3 5. 7. 3. 3 自由跌落 4.7.4 5. 7. 3. 4 過充電保護性能 4.8.1 5. 8. 3. 1 1 安全保 4 0.5a 過放電保護性能 4.8.2 5. 8. 3. 2 護性能 短路保護性能 4.8.3 5. 8. 3. 3 重物沖擊 4.9.1 5. 9. 3. 1 20(0 1) 電池安 熱沖擊 4.9.2 5. 9. 3. 2 5 全要求 過充電 4.9.3 5. 9. 3. 3 短路 4.9.4 5. 9. 3. 4 6 循環壽命 4.6 5.3.6 1a 7 貯存 4.10 5.3.10 6.3.2.2 周期檢驗完成后,按 GB/T2829—1987 中 4.12 規定對產品批進行處置。
    7
    7.1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標志 每個電池上應有下列中文標志:產品名稱、型號、標稱電壓、額定容量、充電限制電壓、 第 10 頁 共 11 頁
    GB/T 18287—2000
    執行標準編號、正負極性、制造日期或批號、制造廠名、商標和警示說明,其中允許 將執行標準編號、廠址、郵編和聯系電話標識在饈或使用說明書中。 7.2 包裝 每個電池都應有外包裝,包裝內應附有產品使用說明書。包裝好的產品應放在干燥、防 塵、防潮的包裝箱內。 包裝箱外應標明產品名稱、型號、數量、毛重、制造廠商、出廠日期,應有“小心輕放” 、 “怕濕”“向上”等必要標志,其包裝儲運圖示標志應符合 GB 191 規定。 、 7.3 運輸 電池應包裝成箱進行運輸, 在運輸過程中應防止劇烈振動、 沖擊或擠壓, 防止日曬雨淋, 可使用汽車、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進行運輸。 7.4 貯存 電池應貯存在環境溫度為—5℃~35℃,相對濕度不大于 75%的清潔、干燥、通風的室 內,應避免與腐蝕性物質接觸,應遠離火源及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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