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申訴,牽出一條電動車行業的“潛規則”———電動車電池“一年包換”承諾“縮水”。11月4日,永康市工商局12315專門就此發布“三包提示”,規范該市電動車行業“電池三包”解釋權。
顧客申訴:新換的電池是舊的
今年元旦,熊某在永康城區一店家購買了一輛電動車。9月25日,該車蓄電池出現質量問題,該店為他作了更換。10月30日,又出現了同樣問題,熊某才發現店家更換的竟是舊電池。回想購車時,該店承諾過,蓄電池有質量問題一年包換(在購車憑證上注明),他就撥打了消費維權熱線12315。
對此,店家的解釋是,電動車電池“一年包換”,是指前半年換新電池,后半年換“維護電池”,說這是國內電動車行業的“行規”。
問及依據,店家先出示了該電動車生產廠家的“三包細則”,后又提供了某行業協會“電動助力車用密封鉛酸蓄電池售后服務規范”。但該店承認事先未告知顧客有關廠家的“三包細則”,顧客也未問過。
工商:未告知顧客涉嫌違法
永康市工商局12315調查后認為:根據雙方舉證,該店如此解釋、如此“三包”涉嫌違法。
該電動車保修卡上只印有“三包”規定:“蓄電池一年內發現有產品質量問題予以更換”,但無“一年包換”是指“前半年換新電池、后半年換維護電池”之類的內容;這句話是該店對顧客作出的書面“三包”承諾,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11月4日,經12315調解,該店最終同意以繼續更換“維護電池”的方式,將該車電池的包換期從原先約定的一年延長到14個月,但顧客堅持要求該店更換新電池,永康市工商局無奈終止調解。
規范電動車“電池三包”解釋權
根據永康市工商局12315專門發布的“三包提示”,該市對電動車行業“電池三包”解釋權作如下規范。
一、“維護電池”難以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對待電動車售后三包,要特別注意防范廠商“電池一年包換”承諾中可能存在的貓膩,提倡雙方事先以書面形式進行明確約定,以免事后各方解釋不一、電池一年三包“打折縮水”。
二、“電池一年包換” 承諾要慎重。電動車廠商對其三包解釋一定要慎重,要清楚明了,并要事先告知消費者;對高于我省現行三包標準的“電池一年包換”,不諾則已,一諾千金。
據了解,從今年3月15日起,電動助力自行車商品,已經首次列入我省新三包目錄,整車的三包期是一年,充電電池的三包期是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