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電池容量標簽規例草案現正審議
來源:貿發網 日期:2010-9-27 作者:全球電池網 點擊:
歐盟理事會最近通過歐洲委員會的電池容量標簽規例草案,當中涉及便攜式電池(可再充電)、汽車電池及蓄電池。規例草案對香港及中國內地的電池、蓄電池及電池供電產品制造商影響深遠,他們需要一段時間調整工序,以符合新容量標簽規定。
規例草案若獲歐洲議會通過,可攜式電池、汽車電池及蓄電池便須附有標簽,清楚顯示容量水平。
標簽必須根據國際電工標準,注明電池及蓄電池的容量。規例草案亦列明標簽大小及位置。
歐盟《官方公報》刊登規例18個月后才投放到市場的可攜式電池、汽車電池及蓄電池,將受規例內的規定監管。生產商在18個月的寬限期內可相應調整生產過程以滿足規例要求。
規例草案列明,在提供予最終用戶前已經安裝于電器內,以及不會移除的可攜式電池及蓄電池,可獲豁免。
規例草案表明設立容量標簽的目的在于向最終用戶提供有用、容易明白及可作比較的資料,在購買汽車電池及蓄電池時能作出正確選擇。因此,草案列明多項規定:
根據國際電工標準厘定可攜式電池、汽車電池及蓄電池的容量水平。
上述電池及蓄電池的容量計量單位為“安培小時”(Ah)或“毫安小時”(mAh)。
規定訂明標簽內包含的資料及標簽設計式樣。可攜式電池及蓄電池的容量級別將以指定數字式樣顯示。使用數字式樣的準則取決于電池或蓄電池內的物質以及其用途。
電池、蓄電池及其包裝上的標簽大小及位置均有所規定。
汽車電池及蓄電池方面,容量標簽的內容包括容量級別及冷啟動性能。此外,草案亦規定兩類電池的標簽大小及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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