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行李中鋰電池運輸規定的通知
來源:www.chinaups.com 日期:2009-4-21 作者: 點擊:
根據國際民航組織《危險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和在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對旅客攜帶鋰電池乘機,須按如下規定執行:
1、 不允許旅客在托運行李中夾帶鋰電池。
2、 旅客可以攜帶為個人自用的內含鋰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消費用電子裝置(手表、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便攜式攝像機等)。對備用電池必須每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并且僅能手提行李中攜帶。此外,每一備用電池不得超過以下數量:
(1) 對于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鋰含量不超過2克;
(2) 對于鋰離子電池,其等質總鋰含量不超過8克。
3、 旅客可以攜帶等質總鋰含量在8克以上而不超過25克的鋰離子電池,如果單個做好保護而能防止短路,可在手提行李中攜帶。備用電池每人限帶2個。
4、 對其他類型的備用干電池,比如鎳氫電池等做好防短路措施也可以隨身攜帶。
(編輯:全球電池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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